说明
- 各项增减百分比信息,如数值逾越999999.99或分母为零(无法计算),则以999999.99表示。
- 合并营业收入系将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间重复营收部分消除后所得数字。
- 自民国95年1月起,金融业之各项营业收入系以净额申报,其营业收入净额系指「净收益」。
- 上市柜公司、兴柜公司、及金管会主管之金融业自民国102年起适用IFRSs;非上市上柜兴柜之公发公司(含金控子公司为公发公司之非金融业、投控子公司为公发公司者),自民国104年起适用IFRSs。配合IFRSs实施,营业收入系以合并营业收入申报;无子公司者,则以个别营业收入申报;自愿提前适用IFRSs者亦同。
- 自民国102年1月起,配合IFRSs实施,金控业之营业收入系以净额申报,其营业收入净额系指「净收益」。
- 上市柜及兴柜公司,本月营收或本年累计营收较去年同期增减变动达50%以上者,需于备注栏位说明增减变动原因。